牟洪亮律师亲办案例
王**涉嫌合同诈骗案件
来源:牟洪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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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整理:贵州贵阳律师 牟洪亮

整理时间:2017419

判决书中的被告人为化名


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49

公诉机关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原平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20141125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8日经平坝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贵安新区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

辩护人牟洪亮、赖远飞,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检察院以平坝检公诉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3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鲍思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袁清秀、何萍组成合议庭,于2015529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辩护人牟洪亮、赖远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11月,被告人王**得知贵州铭恒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恒公司)需要挂靠有资质的混凝土公司后,便向铭恒公司股东管某谎称贵阳昭华颖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华颖新公司)同意挂靠,并约定挂靠费为108000元。之后,王**伪造了“贵阳昭华颖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贵阳昭华颖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贵阳昭华颖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及“贵阳昭华颖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实验室”四枚印章,并伪造了贵阳昭华颖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于20141122日,王**与管某等人在贵阳金阳碧海花园一家茶馆内见面,并出具上述虚假材料,准备与管某等人签订挂靠合同,骗取铭恒公司挂靠费108000元时,管某等人提出要与昭华颖新公司法人签订或者拿到授权委托书后在进行签订。20141124日上午,王**与管某联系后,带着虚假的“受权委托书”来到平坝县马场镇黔中路中铁十八局拌合站处准备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时,被管某等人发现其冒用他人名义后遂向公安机关报警。贵安新区公安局民警赶到后,将王**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印章四枚;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接处警登记表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获得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王**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无辩解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虽然着手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结合全案考虑,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11月,被告人王**得知贵州铭恒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恒公司)需要挂靠有资质的混凝土公司后,便向铭恒公司股东管某谎称贵阳昭华颖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华颖新公司)同意挂靠,挂靠费用为108000元。之后,王**伪造了“贵阳昭华颖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贵阳昭华颖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贵阳昭华颖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及“贵阳昭华颖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实验室”四枚印章,并伪造了贵阳昭华颖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20141122日,王**与管某等人在贵阳金阳碧海花园一家茶馆内见面,并出具上述虚假材料,准备与管某等人签订挂靠合同,骗取铭恒公司挂靠费108000元时,管某等人提出要与昭华颖新公司法人签订或者拿到授权委托书后再签订挂靠合同,合同签订未果。20141124日上午,王**与管某联系后,带着虚假的“受权委托书”来到平坝县马场镇黔中路中铁十八局拌合站处,准备与管某等人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时,被管某等人发现是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后,遂向公安机关报警。贵安新区公安局民警赶到后将王**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从被告人王**处扣押的四枚印章。证实王**伪造的四枚印章是“贵阳昭华颖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贵阳昭华颖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贵阳昭华颖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及“贵阳昭华颖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实验室”。

2、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王**出生于196464日,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11241300分,贵安新区公安局接到管某报警称:马场镇黔中路中铁十八局拌合站处有人实施诈骗。

4、抓获经过。证实2014112413时许,王**因涉嫌诈骗罪被贵安新区公安局抓获。

5、指认照片。证实经被告人王**指认,其伪造的公章有四枚,伪造公章的地点是贵阳市老客车站后面的巷子内。

6、“受权委托书”。证实从王**处扣押的“受权委托书”是王**伪造的,是虚假的。

7、战略合作协议。证实被告人王**为了骗取10万元挂靠费,自己拟定了该协议并准备与管某等人签订。

8、昭华颖新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资质证书及税务登记证件。证实昭华颖新公司是依法成立,所有证件手续合法,且各自证件的注册字号码均不相同等情况。

9、从王**处扣押的盖有“贵阳昭华颖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及其他材料。证实该证件与昭华颖新公司提供的证件情况完全不一致,是虚假的。

10、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张某系贵阳昭华颖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和企业负责人。王**曾于20104月至2012年春节前后在昭华公司上班,期间,王**曾担任过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明等一些手续。公司的印章均由专人保管,且不能随意借用。该公司在20134月曾因债务重组,但没有破产过。同时证实,张某从未授权委托王**和江某以昭华颖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名义处理过任何业务。经张某核实后,公安机关从王**处查获的昭华颖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明、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等材料不是公司,是假的。

11、证人郑某证言。证实郑某系贵阳市昭华颖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郑某20104月份至20129月份在该公司上班。该公司从未委托授权王**办理过任何有关经营的业务,公司的印章也从未遗失过。

12、证人江某证言。证实2011年江某在贵阳昭华颖新混凝土公司上班时认识王**,两人就是一般的同事关系,当时江某系该公司的管泵班班长,后该公司准备取消管泵班,江某就离开了公司。20141121日晚,王**打电话给江某,告诉他贵安新区马场镇有一个公司要找有混凝土资质的公司挂靠,并约江某陪他去看,江某就答应了。第二天王**打电话告知江某双方见面地点并嘱咐江某少说话后,江某应邀到达见面地点,王**就跟那些人介绍说江某是江总,江某只是笑了一下没说话,听王**与对方谈挂靠事没多久,江某觉得没意思就先走了,后就没有和王**联系过。

13、证人谭某证言。证实谭某系贵州得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王**曾于2013年下半年在该公司上班,任办公室主任。201410月份左右,谭某在兴义办事,王**打电话告诉谭某在贵安新区马场镇有个搞土石方的公司想挂靠谭某的公司的混凝土资质,询问谭某是否同意。由于谭某觉得这种事情应该谨慎,在电话里面说不清楚,就让王**叫需要挂靠的公司法人到谭某公司面谈,在电话中也未谈及挂靠费的事,后来王**就再没有提过挂靠一事。

14、证人汪某证言。证实汪某系贵州铭恒建材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与管某、曹某合伙成立了贵州铭恒建材有限公司。约201410月初,汪某通过一个朋友介绍认识王**。在管某、曹某与贵州得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政总监王**谈合作挂靠贵州得创混凝土有限公司失败后,又与王**108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谈成挂靠贵州昭华颖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合作,但在管某、曹某与王**谈合作时,汪某都没有在现场。后经打听得知该公司已于三年前破产。在王**打电话邀约见面并预备签订合同时,汪某等人就质问王**公章是否是假的,王**自己就承认是假的。后来王德勇等人就报警了。公安机关来以后就从王**车上搜出四个章,他自己就说是假的。

15、证人管某证言。证实管某系贵州铭恒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之一。经汪某的朋友介绍后认识王**,王**表示帮其找一家有生产和销售混凝土资质的公司给其挂靠,但每年要交十万元的挂靠费,管某要求看所挂靠的公司的资质,第二天王**又说他找的那家公司不同意挂靠,其又重新找了一家名为贵阳昭华颖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公司让他们挂靠,但这家公司要十万零八千元的挂靠费,管某说只要这家公司有资质也同意挂靠,并要求查看公司资质,且签合同时要挂靠公司的法人来签订或者公司法人出具书面的委托书委托王**来签订。在20141124日中午12点时许,王**来到中铁十八局拌合站准备签订合同时,其公司的员工卓大庆就打电话告诉管某等人其打电话给贵阳邵华颖新有限公司法人张某核实过了,他们并没有委托王**和江某来处理挂靠的事。管某等人发现被骗,就报警了。

16、证人曹某证言。证实曹某系贵州铭恒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之一,与管某、汪某合伙成立了贵州铭恒建材有限公司。经汪某的一个叫“莽子”朋友介绍后认识王**。因公司挂靠需要,20141121日从管某处得知,王**邀约双方于20141122日在金阳碧海南路一家茶馆内见面谈公司资质挂靠的事,次日二人应邀前往。后来现场还来了一个王**称贵州昭华颖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是负责人江某,并称贵州昭华颖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法人张某委托江某负责一切事宜(当时江某没有说话,没有说是或者不是),并将受权委托书、加盖贵州昭华颖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资质证书等资料的复印件给曹某等人看,曹某就要求张某亲自签合同或者张某亲自出具书面委托书给王**办理公司挂靠的事宜,才签订合同和交付挂靠费。王**就称张某在北京回不来,叫他们先回去,等张某将委托书从北京传真给他后在谈挂靠的事情。后曹某的合伙人卓大庆就发信息说张某并没有委托任何人办理公司挂靠事宜。

17、被告人王**供述。证实为了骗取贵安新区马场镇十八局拌合站一个叫贵州铭恒建材有限公司108000元的挂靠费,20141122日下午两点过钟,王**自己到贵阳老客车站,找人伪造了四枚分别印有“贵阳昭华颖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贵阳昭华颖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贵阳昭华颖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及“贵阳昭华颖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实验室”的公章。并于当天晚上在其家中电脑上打印了一份受权委托书和一式两份的战略合作协议,用其伪造的有“贵阳昭华颖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字样的公章在受权委托书上盖印,还模仿贵阳昭华颖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法人张某的笔迹在上面签了字;用其伪造的印有“贵阳昭华颖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字样的公章在战略合作协议上盖章,并模仿江某的笔迹在上面签字。同时,王**用其伪造的印有“贵阳昭华颖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字样的公章加盖在该公司的18份复印件相关手续上。20141124日早上9点左右,在接到贵安新区马场镇十八局拌合站一个叫贵州铭恒建材有限公司的姓管的男子的电话后,双方相约在12点面谈。之后王**驾驶贵A×××××轿车带着其伪造的公章和昭华颖新公司的资质、营业执照等手续到了约定地点,准备与这个姓管的男子签订挂靠协议时就被公安机关抓获。

18、鉴定意见两份。证实经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公安机关查获的“贵阳昭华颖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实验室”印章的印文与贵阳昭华颖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贵阳昭华颖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实验室”真章的印文不一致,非同一印模盖印形成。同时证实经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贵安新区公安局马场派出所提供的20141123日受权委托书上盖有的“贵阳昭华颖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和2014121日战略合作协议第一页、第二页中甲方上盖有的“贵阳昭华颖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与贵阳昭华颖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贵阳昭华颖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贵阳昭华颖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真章的印文不一致,非同一印模盖印形成。且在2014121日战略合作协议第二页中法人(签字)和20141124日收款收据(0052886)上主管处“江某”字迹与2015215日江某本人书写的字迹非同一人所写。

19、辨认笔录及照片。(1)管某辨认笔录。证实经管某辨认,20141124日伪造公章之人系王**。(2)汪某辨认笔录。证实经汪某辨认,20141124日伪造公章之人系王**。(3)王**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王**辨认,20141124日伪造公章之受害人系管某。

20、收据。证实王**准备了收款108000元的收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在得知有人要挂靠混泥土公司的信息后,谎称可以挂靠并约定了挂靠费用,之后便私自伪造公司印章,想要通过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确认。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外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结合本院依法委托遵义县司法局对王**的调查意见,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并无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印章四枚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鲍思梅

人民陪审员  何 萍

人民陪审员  袁清秀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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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牟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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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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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0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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